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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法规
文章出处:鲁南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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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2-30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国的计量行政法规就有国家计量行政法规和地方计量行政法规两种。
国家计量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后直接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发布。
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
地方计量行政法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定、通过和发布的计量方面规范性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认可的较大的“市”均有权起草地方行政法规,但需经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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